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43250元及利息(以44325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支付律师费26800元;

二、原告***有权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79元、公告费460元,合计11139元,由原告***负担160元,由被告***负担109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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