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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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 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归还借款本金504224.66元,并偿付利息(截至2021年1月11日利息12939.19元,2021年1月12日之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偿付律师代理费29000元。 三、被告***如不履行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所确定的借款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对被告***借款抵押物位于六合区××街道××路××号××幢××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抵押登记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被告***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清偿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被告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被告***取得位于六合区××街道××路××号××幢××室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妥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被告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合计7820元,由被告***、***、***、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