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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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44750元及利息(以34475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支付律师费22600元; 二、原告***有权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86元、公告费460元,合计9646元,由原告***负担138元,由被告***负担95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