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建宁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建宁支行信用卡消费透支本金65364.89元及截止2019年5月31日的利息、滞纳金70125.04,共计135489.93元,并从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结清欠款之日止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支付利息及滞纳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0元,公告费600元,由***负担,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建宁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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