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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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平安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15379元(545355元×1?×282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被告)青岛平安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2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748元,被告青岛平安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4元。反诉费310元(被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之案件受理费于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