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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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塘支行 莆田市宏泰鞋业有限公司 莆田市大洲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莆田市宏泰鞋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塘支行借款33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 二、***、莆田市大洲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塘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43元,减半收取17271.5元,由莆田市宏泰鞋业有限公司、***、莆田市大洲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