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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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辅助器具费共计493,008.54元,扣除已支付的80,000元,仍应再向按***支付413,008.54元; 二、***返还***向其支付的款项118,170元; 综合上述一、二项后,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给***294838.54元、支付给***11×××××元,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79元,由***负担1,284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负担7,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