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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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锋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支付原告宁波锋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9587元及从2020年11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