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借款本金161819.70元及利息15833.2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7日,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执行,即在原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对被告***抵押的位于登封市南环路与嵩山路交叉口鑫地华府第1号楼1单元502号的房屋(合同编号登0004134)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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