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写意数字图像有限公司
益阳乐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意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益阳乐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写意数字图像有限公司工程价款2250000元;

二、被告益阳乐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写意数字图像有限公司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0日的工程价款利息174631.15元(155026.15元+19605元),之后的利息以2250000元为基数按LPR(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11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上海写意数字图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益阳乐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127500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写意数字图像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益阳乐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反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631.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1631.17元,由原告负担580.84元,由被告负担31050.3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200元,由原告负担13600元,由被告负担13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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