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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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广场69号第1栋第1层的房屋1间〔房屋不动产权登记编号为鄂(2018)公安不动产权第0002291号〕。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给付原告***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的租金7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