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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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33958.28元(84721.78元+49236.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被告凯旋国际物流(大连)有限公司承担1490元,原告自行承担90元。鉴定费3907.2元,由被告凯旋国际物流(大连)有限公司承担1172.16元,原告自行承担2735.04元,上述款项原告均已预交,被告凯旋国际物流(大连)有限公司承担部分合计2662.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