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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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山信用社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山信用社普惠卡透支本金31655.99元及计至2020年11月20日的利息368.39元、违约金18.19元,并按《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惠金融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的总和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山信用社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