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长春市嘉捷特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范围内合计应承担保险责任赔偿原告***、***、***、***、***镇人民币250119.5元,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标的款履行方式:汇入原告***、***、***、***、***镇指定的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厦门新村支行,账号:62×××76。)

二、驳回原告***、***、***、***、***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66元,减半收取2583元,由原告***、***、***、***、***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9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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