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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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长吉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38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8.4%×150%=12.6%),从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第二阶段,以583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从2018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二、被告吉林省长吉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7万元; 三、被告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吉林省长吉图投资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吉林省长吉图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8059元,由被告吉林省长吉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