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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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城支行 浙江禾众汽车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禾众汽车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48337.84元并承担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528元,分别以16740.97元、6546.59元、11775.53元、9126.61元、4148.14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8月20日、2019年11月26日、2020年4月27日、2020年8月26日、2020年8月31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禾众汽车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1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7元,由原告浙江禾众汽车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1元,由被告***、***连带负担5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