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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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 许昌金满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昌金满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借款本金1080万元及利息、罚息319851.39元(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7月28日;以后的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利息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对被告***抵押的位于、鄢陵县花博大道西侧花博小区森海豪庭15号楼1单元5楼西户(权利凭证号码为鄢陵县房权证字第房权证字第**)卖、变卖的价款在51716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对被告***、***抵押的位于、鄢陵县花博大道西侧花博小区森海豪庭15号楼1单元13楼西户(权利凭证号码为鄢陵县房权证字第×房权证字第**)、变卖的价款在52227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对被告***、***抵押的位于、鄢陵县柏梁镇西段姚花春酒厂西(权利凭证号码为鄢陵县房权证字第××房权证字第**)变卖的价款在904.488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对被告***抵押的位于、鄢陵县花博大道西侧花博小区森海豪庭14号楼2单元14楼西户(权利凭证号码为鄢陵县房权证字第**房权证字第**)卖的价款在44123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对被告***抵押的位于鄢陵县花博大道西侧花博小区森海豪庭17号楼2单元5楼东户(权利凭证号码为鄢陵县房权证字第**)房权证字第**)的价款在47446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许昌金满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520元,由被告许昌金满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