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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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城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3344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元由被告海城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海城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318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