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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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方泰鸿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方泰鸿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债务,原告浙江方泰鸿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所有的牌号为浙C2××××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