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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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 攀枝花品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四川力马车业有限公司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南充川驰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力马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欠款317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17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欠款支付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利率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给付欠款,上述利息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65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力马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