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龙门县支行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 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欠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0元及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26232.63元(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应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借款日止),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给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73元,由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29元,被告***、***共同负担9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