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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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天元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临沂中暨置业有限公司 临沂市鲁泰工程造价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中暨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1271486.82元。 二、被告临沂中暨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一、二两项与本案的反诉部分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7720元,由原告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720元,由被告临沂中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2000元;鉴定费440000元,由被告临沂中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