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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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通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万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连云港市公安消防支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通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4017541.81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按本金3540956元(9531698.73×95%-5514156.92)计算、2014年4月26日至2015年6月25日按本金4017541.81元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97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 代理审判员钱永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