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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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补偿原告***因拆除连接巴陵大桥与铁山商城二楼步行天桥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19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