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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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自2018年11月26日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保定中院交纳上诉费用,逾期未交纳上诉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预交上诉费用信息:账户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07,开户行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