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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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金桥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永州市华洋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州市华洋置业有限公司、永州市金桥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原告交付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路××靠电信公司一侧一楼临街面积为51.86㎡的门面和二楼对应一楼位置面积为58.16㎡的门面,并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承担相应费用; 二、被告永州市华洋置业有限公司、永州市金桥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15年3月9日至2020年8月8日的门面租金过渡费149500元(2020年8月8日以后的门面租金过渡费按每2300元/月计算至房屋交付之日止); 三、被告永州市华洋置业有限公司、永州市金桥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办理调换房屋的水电开户手续,并承担水电开户费; 四、被告永州市华洋置业有限公司、永州市金桥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从2017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的逾期违约金30000元(2020年3月10日以后的逾期违约金按10000元/年计算至交付不动产证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42元,由被告永州市华洋置业有限公司、永州市金桥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