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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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归还借款本金78867.19元、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的利息4677.91元,合计83545.10元,及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息3.43%上浮30%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有权以被告***、***所有的位于射阳城合德镇大自然新天地27幢2单元402室抵押房产在237000元限额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9元,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