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久鼎食品有限公司
宝鸡市扶风县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久鼎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宝鸡市扶风县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36301.80元(2017年9月16日至2020年7月31日拖欠利息),本息合计人民币126301.80元;2020年8月1日以后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宝鸡市扶风县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保证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宝鸡市扶风县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陕西久鼎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12180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宝鸡市扶风县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00元,原告宝鸡市扶风县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625元,被告陕西久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3
发布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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