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州正一塑业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温州正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温州正一塑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431万元、利息7666.68元、复利320.08元及逾期息(截至2018年11月13日为148738.1元,从2018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息之和4317666.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

二、如被告温州正一塑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对该被告所有的一系列机器设备(抵押登记编号为2013-15)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233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

三、如被告温州正一塑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浙C×××××号宝马牌小型轿车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1065000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

四、如被告温州正一塑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的不动产(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市字2001第009462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1125000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

五、如被告温州正一塑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对其所有的进口制袋机设备(抵押登记编号为2017-43)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788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

六、如被告温州正一塑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对被告温州正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旧纽朗纸袋机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33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

七、被告温州正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449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在449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被告***、***在449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被告温州正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正一塑业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4253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3184元,由被告温州正一塑业有限公司、温州正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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