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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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南京金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江苏舜发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颐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冠豪救护车队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皖S×××××号大型客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3946.27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在苏F×××××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2473.66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414.9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利辛完毕,(附汇款方式:户名***、开户行工商银行利辛支行、账号62×××1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6元,减半取1078元,被告***负担755元,被告亳州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利辛长途有限责任公司3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