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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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秀县鑫瑞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3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63493.52元(利息、罚息、复利均暂计至2020年2月25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应支付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期间内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总金额),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000元。 三、被告***、***、金秀县鑫瑞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887元。由被告***、***、***、***、金秀县鑫瑞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