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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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艳利

人民陪审员  王顺平

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缑泰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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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73-376****

邮编:453000(公众号)(掌上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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