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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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4— 被告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秦皇岛市达航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金5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