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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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支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0069.4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400元,原告***自负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案件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龙泉路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收件人:上诉材料收转窗口,邮编:050200)。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