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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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博野县奥源养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3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被告赵波、马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郝跃增欠款145926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14592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为“上诉人赵波、马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被上诉人郝跃增欠款14938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被上诉人郝跃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609元,由上诉人赵波、马微负担174元,由被上诉人郝跃增负担1435元。案件保全申请费1220元,由上诉人赵波、马微负担169元,由被上诉人郝跃增负担10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18元,由上诉人赵波、马微负担174元,由被上诉人郝跃增负担30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