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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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河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 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衡水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山东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任德管业有限公司 莱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565000元及截止2020年8月1日的借款利息14900000元(2020年8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16565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息20‰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偿还清之日止),被告河北任德管业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二、原告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任德管业有限公司出质的应收账款[1、山东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一建)4442715.4元;2、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4504241.72元;3、河北中石油昆仑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2284903.12元;4、河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4882179.68元;5、河北雄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8701628.84元;6、衡水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517374元;7、莱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568738.92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河北任德管业有限公司收回质押的应收账款后应优先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金额范围内偿还原告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450元,减半收取计105725元,由原告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725元,被告由被告***、***、河北任德管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