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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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化县人民法院(2020)湘0923民初417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本金2253113.09元,支付利息1248224.72元。并以2253113.09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湖南安化光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380元,由***、湖南安化光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223元,由***负担481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湖南安化光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1380元,由***、湖南安化光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223元,由***负担481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