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安化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安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179.54元(汇到***指定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6550户名***);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安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被告***1311.46元(汇到***指定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28××××6472户名***);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生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5
发布日期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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