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七万二千八百九十一元五角四分;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上述款项拖欠的利息、复利及罚息,各项利率均按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已付利息463083.73元); 三、被告中新房药都(辽宁)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七千四百六十二元,由被告***、***、中新房药都(辽宁)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