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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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惠州市康毅实业有限公司 中海油销售惠州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连带向原告惠州市康毅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4801.06元及利息,利息以74801.0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5.17元,由被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