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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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瑞尔隆钢结构有限公司 贵州艾佳家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贵州艾佳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瑞尔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贵州瑞尔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艾佳家居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793125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艾佳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69元,减半收取7734.5元,由被告贵州瑞尔隆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5878元,由原告贵州艾佳家居有限公司负担185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