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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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川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 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 四川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退还原告四川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 利息计算方法: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