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威迩徕德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 江西正合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江西正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锐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江西正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迩徕德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PG2106)及2017年8月30日签订了《销售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编号:PG2106—2); 二、被告威迩徕德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正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购货款人民币6896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西正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40元,由原告江西正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428元,被告威迩徕德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负担577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2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