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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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宇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盐城威奇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苏亚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威奇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偿还借款本息6098982.84元,并从2018年4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江苏宇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苏亚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43元,减半收取274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2421.50元,由被告盐城威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盐城威奇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0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