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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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静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人民币40万元及执行费、利息。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的金额以人民币40万元及执行费、利息为限。 二、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人民币20万元及执行费、利息。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的金额以人民币20万元及执行费、利息为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