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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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江苏宇达电站辅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苏亚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威英德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偿还借款本息1351160.30元,并从2018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江苏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7000元。 三、被告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苏亚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威英德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对被告陈苏亚、施加美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盐城市的不动产及被告江苏苏亚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盐开国用2008第1910号和1909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2384元,由被告江苏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江苏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九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