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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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罗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市金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市金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9220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8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5元,保全费107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1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