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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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鉴定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