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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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 宁夏立功纺织有限公司 宁夏荣昌担保有限公司 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立功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编号为2015-123010-145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本金2250万元、利息202324.29元,以及自2017年8月22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编号为2015-123010-14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人民币贷款展期调整协议》约定执行); 二、被告宁夏立功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编号为2016-123010-061号的借款本金3750万元、利息383915.92元,以及自2017年8月22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编号为2016-123010-06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三、被告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荣昌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立功纺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宁夏立功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4731元,由被告宁夏立功纺织有限公司、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荣昌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