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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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万元、截止2018年1月15日的利息2314336.87元以及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宁夏灵星商贸有限公司、宁夏丰康商贸有限公司、宁夏迪鑫通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凯宝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灵星商贸有限公司、宁夏丰康商贸有限公司、宁夏迪鑫通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凯宝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灵星商贸有限公司、宁夏丰康商贸有限公司、宁夏迪鑫通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凯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7-31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